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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编造散播虚假视频,被文山市警方行政拘留十日
2022-05-19 09:55:27  来源:文山市警方  责任编辑:林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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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

有网民在网上发布内容为

古木镇中心校有女生被打死

并存在收保护费打伤学生的情况

事情真相如何,小编要告诉你

这是假的!!!

赶紧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事情始末

5月17日,一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了一段配声音“这里是云南省文山州古木镇中心学校,前几天视频上几个小女生打死一个,大家都搜到了。我儿子这几天在学校被打的皮泡眼肿,不敢跟家里说不敢跟班主任说,今天我来看现场,后面才说真话说是学校收保护费的,我问老师说没有这种事,今天我看见了等起看到时候怎么说”的视频,引发公众关注,文山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该视频系刘某拍摄发布。经询问,刘某向民警陈述,几天前,其接孩子时发现自己孩子身上有伤,询问孩子受伤原因时孩子谎称上课摔跤所致。5月16日,其到古木中心学校了解孩子受伤原因时,孩子才告知实情是因为玩游戏与同学起冲突,双方发生打架才导致受伤。刘某心存不满,并随手用手机拍了一段配有以上文字声音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视频中所讲内容系刘某捏造的,均为虚假内容。


目前,刘某已经认识到捏造事实的严重性,主动辟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文山市公安局已依法予以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捏造事实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予以惩处。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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