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络辟谣举报平台 > 案例解析
恩施一男子编发不实视频被行政拘留5日
2020-07-22 09:21:01 湖北网警 来源:湖北网警  责任编辑:林锦星
分享到:

警方倡议:灾难面前,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广大网友要从自身做起,不随意传播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网上发表言论时,要依法、理性表达,以事实为依据,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让清朗的网络空间更“清”,让不实虚假的信息离我们更“远”,共同战胜洪水灾难!

近日,持续降雨,洪峰过境,恩施多地受灾。就在大家都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抗洪救灾时,正在红旗大道附近上班的的万某却用发布虚假视频的方式博取朋友圈好友的关注,将在网络上下载的一条房屋倒塌的视频并在视频内编辑添加“恩施市大龙潭”字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核实,被指向“恩施市大龙潭”的房屋倒塌视频事发地是广西某触水,这条虚假视频在网上大量评论转发。7月19日,视频发布者万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恩施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我当时觉得好玩,就下载视频,然后编辑‘恩施市大龙潭’字样发在朋友圈。”万某交待。“看着揪心。”“太吓人了。”……视频一经发布就引起朋友圈700余名好友的广泛关注并转发。

案发后,恩施市公安局相关警种迅速出动,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证实视频内容与描述不符。19日13时许,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万某依法传唤,经询问,万某如实交待了自己在微信朋友圈造谣的违法事实。

编造虚假信息或负法律责任

办案民警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