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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条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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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