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络辟谣举报平台 > 案例解析 |
6月17日下午,涉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沈某被龙海市公安局榜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公安机关处予治安拘留5天处罚。
经公安机关查明,违法行为人沈某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在某微信群里传播“石码有人被轮奸”的谣言,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经法制教育,违法行为人沈某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后悔不已。
警方重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恐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追查到底,绝不姑息。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网络造谣”必将担责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近年来不少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在网上进行网络造谣,不但造成网络的不安全,还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同时,网络上散布谣言还将可能负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中规定:
“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将被严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恐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追查到底,绝不姑息。广大网民也应擦亮自己的双眼,不做造谣者、传谣者。
欢迎扫码关注 |
闽辨真伪 |
联动辟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