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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一个很大的目标就是堵住漏洞,使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但是,如果将其简单理解为一场“猫捉老鼠”的竞赛,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会显得无比艰难和缓慢。
放在过去,人们遭遇电信诈骗,钱一旦转账出去就追悔莫及了。不过从12月1日开始,碰到这种情况就真有“后悔药”可吃了。根据人民银行的新规,银行开始全面提供转账受理后24小时内可撤销和延迟到账的服务。只要人们在转账后反悔,或者发现自己遇到了电信诈骗,那么在24小时之内随时可以撤销转账,让钱回到自己的账户。
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可谓用心良苦。此举也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新规刚刚实施,就已经成功拦截了好几起电信诈骗行为。那些受骗转账的人,通过24小时撤销功能,成功拿回了自己的钱。
然而,新规犹如一柄双刃剑,在保护了老百姓权益的同时,新的诈骗手段如影随形,马上就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24小时可撤销”这个新功能,先给他人(商家)转账,然后骗取对方的现金或者货物,接着再撤销转账。一些警惕性不高,甚至根本不知道这个新功能的人纷纷中计,钱物两空。
新的规则堵住了旧的诈骗套路,然而新的诈骗套路如同病毒变异,马上就找到了新规则的漏洞,成为老百姓财产安全新的威胁。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法治手段和不法行为的较量,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始终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
比如说,有些城市通过汽车单双号限行来缓解交通拥堵,一些不法分子就伪造一副车牌,单号限行用双号车牌,双号限行用单号车辆。很多地方都利用遍布路口的摄像头来抓拍汽车违章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或者用杂物遮盖车牌,或者涂抹改写,或者伪造假车牌,总之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惩罚。眼下很快又到了春运火车票预售的时间,每年这个时候,火车票销售部门和不法黄牛之间都要斗智斗勇,一方绞尽脑汁创新种种技术手段,堵住黄牛抢票、贩票的漏洞,另一方见子打子、遇招拆招,把对方的围追堵截一一破解。尽管法规越来越完善,技术越来越先进,但抢票贩票的黄牛一直都没有从春运市场上绝迹。
法治建设当然不可能一劳永逸,法治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一个很大的目标就是堵住漏洞,使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但是,如果将其简单理解为一场“猫捉老鼠”的竞赛,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会显得无比艰难和缓慢。
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感,提高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如果人们对法律没有高度的认同感,没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行为,而是想方设法找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那么再详尽的法律法规亦难免防不胜防,法治建设也将被迫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此外,法律的作用毕竟是有边界的,在法律发挥效力的边界之外,还需要社会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准,需要人们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只有多种规范的力量相辅相成,共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秩序。
电信诈骗是违法行为,也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一点几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电信诈骗组织和人员那里,却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具备。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媒体的深挖,电信诈骗案的“另一面”——电信诈骗者和诈骗组织逐渐浮出水面。令人震惊的是,在某些地区,已经出现地域性、区域性作案的现象,甚至被媒体冠名为“电信诈骗之乡”。在这些地方,伦理道德对诈骗分子的约束性接近于零,甚至形成了一种匪夷所思的、激励人们从事诈骗的“反向伦理道德”——在当地的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里,骗人钱财一点都不可耻,恰恰相反,骗不到别人的钱财才是可耻的。
如果诈骗组织、诈骗人员抱着这样的认知,他们自然就认为制裁诈骗的法律和新技术,都是阻挡他们财路的障碍,应该想方设法规避、攻破。“转账24小时可撤销”的新规定妨碍他们的诈骗得手,他们干脆将计就计,利用这个新规定“逆向开发”出新的诈骗套路。可见,如果伦理道德、社会舆论的约束力丧失,甚至形成一种反向的激励机制之后,单靠法律法规一途来遏制电信诈骗行为,很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局面。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执法部门的集中打击整顿工作,已经极大地遏制了电信诈骗的猖獗势头。但对于这个成因复杂的老大难问题,治理手段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从多方面入手,既要不断提高普通群众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反诈骗能力,也要不断强化对诈骗分子、诈骗组织的打击力度,还要不断培育和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才能使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的工作取得长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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