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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忽视网络安全保护者,临澧网监已瞄准你!
2019-08-28 09:57:50  来源:临澧网警  责任编辑:林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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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净网2019”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临澧网监加强网络社会安全治理,督促网络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网络乱象重拳出击。

今年5月,一男子不幸溺亡在道水河九龙桥水段。在警方开展工作的同时,临澧微信群一则谣言喧嚣尘上,称 城区自来水发臭是因蓄水池被浮尸污染 。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一度拒绝使用自来水,导致恐慌情绪蔓延。

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迅速追踪谣言制造者。县委、县政府即刻组织住建、疾控、卫健、环保等部门协助迅速查明水体发臭,皆因主管网由于施工受损,部分区域管段受到污染,并立刻对城区主管网进行冲洗排污。

近日,县局网监大队通过逐一摸排调查,对这则谣言的部分传播者辛**、黎**等人进行警示谈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谣言制造者唐**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勿造谣,勿信谣,勿传谣!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罚!

2019年8月21日,临澧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临澧县自来水公司进行了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自来水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未定级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临澧县自来水公司给予警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网警普法】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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