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络辟谣举报平台 > 案例解析
因传播疫情谣言,上杭4人被处罚!
2020-01-30 09:28:49 上杭县公安局 来源:上杭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林锦星
分享到: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5日至1月27日,上杭4人因造谣、传谣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一:

1月25日,中都镇古坊村村民张某,在一微信群散发一则“中都镇水坑村发现第一例感染者,一家人带上杭县医院隔离”的谣言,发现后中都派出所立即受案查处, 1月25日下午,中都派出所书面传唤涉嫌散布谣言的张某到中都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陈述其发布不实虚假谣言的违法事实,现已对张某处于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5日晚,何某在手机微信群中未经核实散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负面谣言称“走亲戚请不要往白沙走有一例冠状肺炎了”,并附1段11秒医务人员穿防护服在某乡村工作的视频。1月25日当晚23时许,城郊派出所民警将何某传唤到城郊派出所进行调查,何某到案后对其在微信群中未经核实散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负面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之后民警对何某散布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26日上午,赖某在“某工作群”发布了一条“庐丰到城里的路被封住了,乡下的不准到城里,有交警在执勤”、“在庐丰安乡路段被沙石封住了”等不实谣言,庐丰派出所依法对赖某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7日中午,林某在家中用手机在四个微信群内造谣称:“近期基本都是坏消息。但我现在有个好消息告诉大家。交警大队内部明确,最近一段时间不查酒驾。担心吹气传染。”随后民警对林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总结:

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杭公安24小时不间断开展互联网信息巡查,对发布不实疫情信息者进行教育警示,对造谣传谣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依法查处。

截至1月27日,已教育训诫5人,行政处罚4人。上杭警方提示,在当前全国众志成城抗疫情的关键时刻,疫情谣言信息将会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希望广大市民通过权威媒体了解疫情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警方提醒:

面对疫情不要恐慌,减少外出和聚会,做好自身防护。同时,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易相信、盲目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